習近平:只有奮斗的人生才稱得上幸福的人生
在2018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節選)
時間是最客觀的見證者。過去的一年,全國各族人民團結一心、銳意進取,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特別是我們召開了黨的十九大,全面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各項事業取得的成就和經驗,指明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方向,擘畫了到本世紀中葉我國發展的宏偉藍圖,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
2018年是全面貫徹中共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施“十三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也是改革開放40周年。面對波譎云詭的國際形勢、艱巨繁重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要緊密團結在黨中央周圍,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真抓的實勁、敢抓的狠勁、善抓的巧勁、常抓的韌勁,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步一個腳印把既定的行動綱領、戰略決策、工作部署變為現實,繼續朝著我們確立的偉大目標奮勇前進。
幸福都是奮斗出來的。奮斗本身就是一種幸福,只有奮斗的人生才稱得上幸福的人生。奮斗是艱辛的,艱難困苦、玉汝于成,沒有艱辛就不是真正的奮斗,我們要勇于在艱苦奮斗中凈化靈魂、磨礪意志、堅定信念。奮斗是長期的,前人栽樹、后人乘涼,偉大事業需要幾代人、十幾代人、幾十代人持續奮斗。奮斗是曲折的,“為有犧牲多壯志,敢教日月換新天”,要奮斗就會有犧牲,我們要始終發揚大無畏精神和無私奉獻精神。奮斗者是精神最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正如馬克思所講:“歷史承認那些為共同目標勞動因而自己變得高尚的人是偉大人物;經驗贊美那些為大多數人帶來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
新時代是奮斗者的時代。我們要堅持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我們的奮斗目標,始終為人民不懈奮斗、同人民一起奮斗,切實把奮斗精神貫徹到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全過程,形成競相奮斗、團結奮斗的生動局面。
“芳林新葉催陳葉,流水前波讓后波。”改革開放40年來,我們以敢闖敢干的勇氣和自我革新的擔當,闖出了一條新路、好路,實現了從“趕上時代”到“引領時代”的偉大跨越。今天,我們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繼續以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的開拓精神,開新局于偉大的社會革命,強體魄于偉大的自我革命,在我們廣袤的國土上繼續書寫13億多中國人民偉大奮斗的歷史新篇章!
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強調
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實
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在新起點上實現新突破
(節選)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1月23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2018年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改革開放40周年,做好改革工作意義重大。要弘揚改革創新精神,推動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實,凝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強大力量,在新起點上實現新突破。
會議強調,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明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主要安全生產職責,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強化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浙江等地針對群眾反映突出的辦事難、投訴舉報難等問題,從優化審批流程入手,推動實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積極成效。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善于從基層和群眾關心的問題上找出路、找辦法,加大體制機制創新,以實際行動增強群眾對改革的獲得感。
會議強調,2018年是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接力探索、接續奮進的關鍵之年,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黨的十八大以來部署的改革舉措和黨的十九大部署的改革任務,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補齊重大制度短板,著力抓好改革任務落實,著力鞏固拓展改革成果,著力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不斷將改革推深做實,推進基礎性關鍵領域改革取得實質性成果。
改革要突出重點,攻克難點,在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調整深層次利益格局上再拿下一些硬任務,重點推進國企國資、壟斷行業、產權保護、財稅金融、鄉村振興、社會保障、對外開放、生態文明等關鍵領域改革。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推進改革,敢于自我革命。要結合實際,實事求是,多從基層和群眾關心的問題上找突破口,多推有地方特點的改革。要鼓勵基層創新,繼續發揚敢闖敢試、敢為人先的精神,推動形成更加濃厚、更有活力的改革創新氛圍。
要拿出實實在在的舉措克服形式主義問題。主要負責同志要帶好頭,把責任和工作抓實,越是難度大、見效慢的越要抓在手上,不棄微末,不舍寸功。要把調查研究突出出來,把存在的矛盾和困難摸清摸透,把工作做實做深做好。改革督察要擴點拓面、究根探底,既要聽其言,也要觀其行、查其果。對不作為的,要抓住典型,嚴肅問責。
積極推進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改革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 王會生)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重要載體,是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的重要平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國有資本,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當前,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改革進入全面深化、鞏固提高的階段,需要政府部門、國資監管機構、試點公司加強統籌聯動、實現創新突破,努力取得更大成效。
進一步理順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關系。政府結合“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制定企業審批事項正面清單,大幅度削減通過國有企業行政性配置資源事項;制定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劃,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國資監管機構圍繞增強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有進有退機制,制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加大對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重大決策、人事任免、考核激勵的授權力度。做實做強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董事會,規范公司治理,保障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改革的配套政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既涉及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又涉及平臺公司職能定位、監管方式和管控方式調整,需要與其他國有企業改革試點和相關政策銜接聯動。應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作為綜合性改革試點,將落實董事會職權、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等試點內容納入其中,通過系統試、全面試、集成試,最大程度地提高效能、釋放紅利。同時,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改革的配套政策。一是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出臺配套法規。二是完善相關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債權債務承接主體和責任,完善國有企業退出的相關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調整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三是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管理體系,特別是調整優化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考核體系。
發揮好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市場化專業化運作平臺作用。將部分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建立高效的資本投資運營模式,有利于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有利于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應把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改革試點和國有企業布局調整、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起來,賦予改革試點企業資產優化重組、結構調整、產業培育等職能,更好發揮試點公司的平臺作用。同時,結合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功能定位,增強其發展實力,更好發揮平臺公司的投資引導作用。
推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所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更大進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作為管資本的平臺,所投資的企業大多數應是混合所有制企業。在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過程中,應注重形成股權上的制衡機制,調動各類資本主體的積極性,激發企業發展動力和活力。堅持“國民共進”理念,牢牢抓住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個核心,解決好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市場化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形成以資本為紐帶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體。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建立起以管資本為主的市場化、有活力的體制機制,有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公安部文件明確32種上訪行為屬違法犯罪!
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上訪過程中下列32種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尸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尸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為制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采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13.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并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4.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游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制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制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8.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后,要依法及時刪除網上有害信息。
32.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同時文件也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處置上述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堅持法制,講究政策,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訪活動,不得以組織學習、培訓等方式非法剝奪、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
對于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于經警告、訓誡、制止后,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聚眾鬧事、實施極端鬧訪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增強依法處置的威懾力和效果。